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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行政处罚原则救济原则如下: 行政处罚救济原则,是指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在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时,必...
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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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救济程序,是指法律、法规对于受到行政机关报处罚的受处罚人给予法定途径,使其可以抽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赔偿自己因违法的行政处罚所受的损失以使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侵害的程序。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象,处于行政客体的他们,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主体一方往往优于另一方当事人。有鉴于此,法律往往也对主体以更多的控制,法律不仅通过设立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则加以控制,而且往往也赋予了其他机关和组织及公民对行使活动的监督。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往往有更多的救济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救济途径有二: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另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处罚机关的处我纠错制度。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有: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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