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中止事由,这些事由既可以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也可以是其他障碍导致的,中止的事由要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产生,满足这两个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规定了30天的诉讼时效。您所说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你提起的是侵权诉讼,向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法人索赔那么适用《环保法》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你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决议不服,那么适用行政诉讼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抗辩权。《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上的全部内容就是关于欠条诉讼时效以及欠条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总会产生很多的借款纠纷,有些纠纷就是因为欠条诉讼时效的有关纠纷,希望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让您对欠条的内容有进一步的了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3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