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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2021-06-17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对于监视居住,这也是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一般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那么司法机关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这种措施。确定监视居住期限的时候,也要注意法律中规定最长为6个月,也就是最后确定的期限是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陬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可能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拘留、逮捕以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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