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二)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六)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的;(七)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八)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九)因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土地权利转移的;(十)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十一)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土地权利人登报公告作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异议的,方可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土地证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9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2,023人已浏览
9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