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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暂行条例》,货物运输合同,立合同人需要按照运输费用的0.5‰缴纳印花税。货物运输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
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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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企业签订的运输代理合同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涉及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您提问的运输代理合同印花税,可根据以下印花税有关规定查询了解: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列举的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立帐簿人和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委托第三者代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负责贴花,代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货物运输合同由合同人按运输费用的0.5‰缴纳。货物运输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金额计算。即使没有合同,有运费发票(包括国际货运发票)也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按发票全额计算,不扣进项税。但运费发票中记载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在计算印花税时可以扣除,例如运费发票中注明运费500、装卸费100、保险费50,印花税按500计算。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应纳税额超过1角的,税额尾数不足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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