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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咨询的运输代理合同印花税的缴纳问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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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不需要,委托代理合同不需交纳印花税。委托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应税合同类型,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货物运输合同由合同人按运输费用的0.5‰缴纳。货物运输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金额计算。即使没有合同,有运费发票(包括国际货运发票)也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按发票全额计算,不扣进项税。但运费发票中记载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在计算印花税时可以扣除,例如运费发票中注明运费500、装卸费100、保险费50,印花税按500计算。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应纳税额超过1角的,税额尾数不足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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