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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就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办理有婚姻关系的男女组合的家庭,或是没有婚姻关系的家庭,对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并非双方结婚所生的子女或是收养的子女产生有抚育和教养义务的一种关系,当然抚养关系中的子女按相关法律要求必须是没有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抚养关系的确定中,除了夫妻对双方婚后亲生的子女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外,在非双方结婚所生的子女,即过继过来的子女的抚养关系确定中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有抚养义务的父母必须和该过继而来的子女有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不是放由子女自己生活,只是在子女需要时给他们钱,但对该子女平时在生活、学习上没有任何照顾,对其身体、心理成长也没有关心,教育的抚养就是要父母跟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父母对其子女的生活、学习、精神各方面的照顾,就像亲生子女一般 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法律上虽然规定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就可终止,但关系的确定也要综合考虑两者相处一起生活,尽到抚养义务的时间,如果只是短期的一、两年的,综合考虑可以不确认为抚养关系。
1、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2、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确定赡养关系的条件有: 1、继子女在劳务上主要帮助继父母;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中的抚养和教育; 继子女由继父母经济供养; 继子女在经济上支持继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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