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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全名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第三者责任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只赔偿受害的一方,投保人不能获得赔偿。 交强险是由...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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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是强制险,不是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是强制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 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归受害者所有,死亡赔偿金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可参照《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相关原则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对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受害人的损失在最低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事故行为人还是机动车主。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的,法院在审理时会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根据过错进行分担。此类案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之责,事故当事人系侵权之责,两种法律关系并存。因此赞成第一种处理意见的人认为,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过错在于机动车主,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合同之责的就应当为机动车主。机动车主应否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机动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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