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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机动车主责任赔偿的责任是什么

2022-06-22
对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受害人的损失在最低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事故行为人还是机动车主。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的,法院在审理时会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根据过错进行分担。此类案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之责,事故当事人系侵权之责,两种法律关系并存。因此赞成第一种处理意见的人认为,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过错在于机动车主,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合同之责的就应当为机动车主。机动车主应否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机动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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