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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一经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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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一经开始,就朝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表现为阻碍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情况,民法上称为时效完成的障碍。《行政诉讼法》对暂停时效有明确规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解释进一步将暂停的原因扩大到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间,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具体体现。法律直接规定了民法中断诉讼时效的事实,其特点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只要诉讼时效出现,这些法定原因就会导致时效中断。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实现现行决策目标,通过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和制约社会行为,从而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因此,一旦做出,其内容就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确定性、约束力和执行力。其变更或者撤销必须通过法定途径。相对人不服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得以行政相对人与行政长官之间的请求撤销或者同意撤销、请求变更或者同意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而中断。因此,笔者认为,民法上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行政诉讼时效只有两个原因,一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的时效分为以下几类:一、普通诉讼时效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二、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三、最长诉讼时效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另外,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惜行政诉讼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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