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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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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房屋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抵押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说明:1、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2、抵押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抵押的文件或证明;抵押房屋属国有资产的,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文,其他单位需出具有权处置资产的证明材料;3、若有共有人,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证明,共同申请;4、若抵押房屋属于非住宅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5、若申请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在工作人员面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6、若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登记的,需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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