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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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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的、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风险提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下列单位列为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实行重点监督管理。(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三)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名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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