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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 1、安全健康保障权;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监督权; 4、紧急情况处置权;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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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 1、安全健康保障权;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监督权; 4、紧急情况处置权;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 1、安全健康保障权;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监督权; 4、紧急情况处置权;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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