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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直接诉讼的请求。只有当董事会和监事会收到要求,怠于行使职权,追究侵犯公司...
股东直接诉讼的条件如下: 1、股东会议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无效的,股东可以起诉请求撤销; 2、公司侵害股东的知情权的; 3、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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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诉讼包括: 1、公司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查阅的知情权诉讼; 2、董监高等人员损害股东权益的诉讼; 3、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第一,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连续180天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由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股东已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有关部门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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