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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要件有哪些

2021-10-27
股东直接诉讼构成要件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作为股东拥有股东权。现代社会,任何实体权利的实现,为了直接损失,当然有权提起直接诉讼追究董事的责任。关于原告股东权益是否实际受到直接损害,应当在实体审理中解决,不应当作为股东直接诉讼的障碍。2、股东直接打官司的合格当事人股东直接打官司的原告必须先是股东。只有通过出资获得股东身份,股东权益才有可能被公司和公司管理层不当侵犯。接下来要讨论的是,什么样的股东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与股东人数、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问题有关。鉴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量受到侵害的实际情况,直接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不应该设置过多的障碍,所以股东直接诉讼权应该是单独的股东权利,权利受到侵害只要有股东的身份就可以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在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之间形成平衡,其重点防止管理层权利的滥用和信赖义务的违反,被告应限制在公司内部,主要是指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董事、监事、社长的个人行为侵犯股东权益的,应以个人为被告。值得讨论的是,董事、监事、社长利用公司机关形成决议侵犯股东权益的,应该以公司为被告,还是以董事、监事、社长为被告。通常,公司机关的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但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公司的利益,因此成为董事、监事、社长利用公司机关的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公司的利益。侵犯股东权益,应突破公司法人人人格的限制,直接以董事、监事、社长为被告。公司毕竟是制定的法律人格,如果只让公司承担责任,对于管理权的股东和高级管理者来说利益往往大于缺点。3、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结果股东直接诉讼的本质是为股东提供的司法救济手段,其法律结果主要指胜诉方可享受的利益和败诉方应承担的责任。如上述,股东对董事提起直接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除了满足股东直接诉讼的基本要求外,还要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实际损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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