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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原行政复议决定书要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判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然后确认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再撤消。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是否能自行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视具体情况而论。如果法院只是撤销了行政处罚行为,那么立案就是合法有效的,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做出处罚,如果立案也涉及到违法不合理问题,法院一并撤销了行政处罚和立案,那么行政机关就需要重新立案。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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