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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 (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 (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刑讯逼...
刑警强迫罪的行为表现:(1)为了泄露愤怒报复的个人动机进行刑事通报的;(2)多次向多人提供刑事通报,多次教导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3)刑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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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司法工作人员。因为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因而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讯逼供罪的主要要素: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即具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督职责的人员。但是,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司法人员为了逃避或者减少犯罪后果,不亲自执行刑讯逼供,而是指挥和指派非司法人员执行。
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刑讯逼供办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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