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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及其机构的工作人员、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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