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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教育; (2)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或假释后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在接到司法所送达的《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后,按照限定期限到司法所办理接受矫正手续;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有特殊情形并经司法所同意者除外)。其中A类每月电话报到一次,每二个月当面报到一次,每六个月交一份矫正小结;B类每半个月电话报到一次,每一个半月当面报到一次,每三个月交一份矫正小结;C类每周电话报到一次,每月当面报到一次,每月交一份矫正小结; (4)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须提前五日内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出境; (6)离开本市和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外出后应按时返回,并在返回后次日报告司法所; (7)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公益劳动,服从司法所或公益劳动委托单位的劳动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其中A类每月不少于二个小时,B类每月不少于五个小时,C类每个月不少于十个小时; (8)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遵守学习教育纪律; (9)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行使依法被剥夺的权利; (10)遵守其他具体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和公益劳动规定。
1、
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2、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4、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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