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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
农民不满收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与征收人就补偿金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交流,如果交流失败由同级征收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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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的解决方法有: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4.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现阶段农民可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
1.村民如果对征地补偿感到不满的,可以与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要求征地政府的上级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法强征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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