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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纠纷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
(1)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提供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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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根据《》26、2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首先,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到收养人,送养人,尤其是被收养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无论是收养协议还是解除收养协议,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其次,要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向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和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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