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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去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至于是否需要公证,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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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解除收养规定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收养关系可以公证解除;养育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必须还有其它程序。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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