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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
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根据受伤具体情形和《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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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做伤残鉴定时候会对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鉴定。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之间的对应关系,但实践中一根据般根据这个标准来确定: (一)进食;(二)翻身;(三)大小便;(五)自我移动。以上五项全部符合的为全部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任三项符合的,为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任一项符合的,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具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应在伤情稳定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或机构根据受伤情形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这里的“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这里的“功能障碍”,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这里的“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这里的“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有需要护理者。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所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进行致残程度鉴定时,要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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