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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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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原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第一审程序的审判期限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过十多年的执行,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交通不便,犯罪情况出现了较大的复杂性等等,致使一些案件久押难审,种种原因的超期关押多有出现。为了严格期限和防止无故、甚至借口拖延审判时间,使审判达到公正之标准。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68条在重新肯定上述规定的同时,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申诉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刑事案件起诉条件: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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