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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内容是什么,刑事案件审判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2-02-10
第一百二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原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第一审程序的审判期限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过十多年的执行,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交通不便,犯罪情况出现了较大的复杂性等等,致使一些案件久押难审,种种原因的超期关押多有出现。为了严格期限和防止无故、甚至借口拖延审判时间,使审判达到公正之标准。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68条在重新肯定上述规定的同时,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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