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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如果该刑事案件更适合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可以由由...
涉外案件地域管辖规定: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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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涉外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1。涉及管辖,即特殊地域管辖,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二、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法院管辖。三、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专属管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的是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如果当事人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一般也是由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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