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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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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固定资产购进的进项税,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如果进项税额大,可以留在下期继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除此之外都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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