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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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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除此之外都可以抵扣!
正常的全面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是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财税[2008]170号),但之前在东北老工业区、中南六省市实行了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规定,分别于2004年7月1日起(财税[2004]156号)、2007年7月1日起,部分行业购进固定资产实行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财税[200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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