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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起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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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安全罪能否缓刑,取决于是否符合缓刑条件。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妇女、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 (4)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宣布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和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仍需执行附加刑。
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一般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般判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严重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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