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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引起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一般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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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新法还提出,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此外,针对有些违法者“怕关不怕罚”的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一般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2、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般判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严重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食品安全罪涉及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种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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