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可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一)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初审; (二)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和群体性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上报单位领导或当地党委和政府(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与所属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或本部门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件; (五)乡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员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六)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民事法律援助事项; (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完成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八)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或本部门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并与每月26日前报所属法律援助中心;那么这就是法律援助管理办法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1人已浏览
80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