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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第一大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
进行公众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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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以及其他相关义务,或者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收购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比照《》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进行,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公众收购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XX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比照《》第二百二十三条进行,并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时,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得收购公众;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12个月至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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