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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医疗二次报销:新农合报销完低保还能二次报销。 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又称大病二次报销,“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
新农合存在第三方一般不可以报销。存在第三方责任的,如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均不得纳入新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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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二次报销所需要的的条件如下: 1、参加了当年的新农合。 2、当年新农合基金结余较多,地方上出台二次报效政策,文件一般是第二年年初出台。 3、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具体多少看地方文件要求)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一般分等级报销。 4、理论上必须是一次性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多次医疗不能合为一次。 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唇腭裂、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艾滋病、结肠癌、胃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参保了新农合的朋友患有以上20多种疾病,可以享受二次报销政策。
所谓“新农合二次报销”,就是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制度,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一、基本原则(一)健全机制,统筹推进。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障机制。(二)统一方案,即时结报。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在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增加大病保险补偿结算及补偿数据信息管理功能。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和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科学测算,规范运作,合理制定大病保险补偿方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资金风险,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三、主要内容(一)统筹层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二)资金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及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为尽可能确保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2015年度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从2015年起,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分档确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筹资标准。(三)保障对象与范围。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当年参合人员。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婴儿,出生当年凭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保障范围为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以下费用不纳入保障范围:1.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以外的药物费用;2.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项目费用和符合规定但超出限价部分费用;3.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农合定额补偿病种自付医疗费用;4.按病种付费及重大疾病病种超出限额(定额)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5.意外伤害患者医疗费用。(四)补偿标准。1.起付线、补偿比例及封顶线。2015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支付一次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2.保险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1、目前来说,该项不是即时结算的:根据当地的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规定,补充医保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2、政策要求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积极提供大病保险理赔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3、商业保险机构应优化经办流程,提高与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效率,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4、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5、可以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当事人可以在就诊后,事先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社保卡、收据及明细等证件及资料,咨询当地的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明确;7、以上参考资料:关于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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