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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下: 1、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 2、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3、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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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2、劳动关系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实现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6、劳动者有组成工会和民主参与。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主体既具有法律平等性,又具有客观隶属性;劳动关系产生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关系排他性;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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