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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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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依据上述规定申请精神病劳动能力鉴定的,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鉴定确实失去劳动力的,可以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动力字19925号的规定。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支持残疾人的政策。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可以工作的,企业必须安排能做的工作。依据上述规定申请精神病劳动能力鉴定的,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被害人对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精神病进行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的时候,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审查后,有必要的,会委托其他同级或上级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因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被害人承担,且提出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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