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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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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对象规定如下: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法医精神病鉴定人次 800-1000 智商测验人次 100 艾森克人格测验人次 80 卡特尔人格测验人次 100 精神症状自评量表测查人次 80 韦氏成人智力测验人次 100 抑郁症状自评表测查人次 30 焦虑症状自评量表测查人次 30
病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非因工伤残或患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经本人申请,由劳动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病退劳动能力鉴定,不同于医院对疾病的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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