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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五)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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