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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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