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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一、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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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未听过属于非法集资,新闻上也未见报到,无法给出确定答案,提供集资特点、犯罪手段供参考。集资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具体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1、有很多传销是以传销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而非法集资则是这类传销的隐形目的,可怕的是,目前二者正呈现一种融合性的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成几何倍数增加。当然,传销和非法集资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传统传销实施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单就非法集资来讲并不涉及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此外,一部分传销是专门拉人头的,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传销形式,非法集资则没有。 2、有些传销组织会以这种简单的区别作为借口来开脱自己,进而混淆概念,扰乱视听。在此笔者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传销活动早已不是大众所熟知的那种传统形式,它像病毒一样,会产生新的变种。其中与非法集资最为紧密的,非金融传销莫属,以私募股权、投资入股、发展渠道商、红包互赠等为名义的金融传销往往夹杂着涉众型非法集资,甚至包括爱心互助等小金额金融投资游戏等。 3、传销有自己的一些显著特点,最大的一个就是它的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型的,非法集资虽然也有这种特征,但是不明显。有的时候非法集资就是都是层面状的。另外传销它是有精神控制和人身控制。而非法集资来讲,没有很明显的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
1、属于。属于扫黑的范围之内。在这次中央发起的扫黑除恶战斗中,在各地列举的十类恶势力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的一种),也被列在其中。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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