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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是应当进行听证。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
1、业务说明: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问题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2、工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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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应该举行听证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的流程是:征地拆迁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众意见及时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征收土地的人必须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一)、业务解释:拆迁听证是指房屋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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