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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说明: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问题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2、工作手...
1、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是应当进行听证。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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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说明: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的陈述、申辩和质证。(2).工作程序: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天向社会公布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并向听证会相关人员发出《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的参与者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以邀请相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理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与者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双方进行辩护;(5)听证主持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和调查;(6)当事人作出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五、房屋拆迁记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核对,核对签名认可无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6、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7、听证会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告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
1、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是应当进行听证。 2、《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如果多数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应当举行听证会。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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