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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除非老股东承诺共同与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名下债权债务。 因此,新股东如在股权转让前未对目标公司债权债...
公司转让没有约定债权债务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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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可以同意债权债务的处理,也可以不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双方同意债权债务,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减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目标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除非老股东承诺与目标公司共同承担目标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因此,如果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前没有尽职调查和了解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新股东将承担债权债务。
根据我国《》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一方取得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债务转让的条件有: 1、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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