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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没有约定债权债务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目标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除非老股东承诺共同与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名下债权债务。 因此,新股东如在股权转让前未对目标公司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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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二是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是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四是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如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以标的公司财产作抵押);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应付款项;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等。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以上就是对公司债权债务的转让不同情形的处理的解答了,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涉及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寻求相应的处置方法。而不能一概的签订转让协议,以防产生纠纷。
股权转让可以同意债权债务的处理,也可以不同意。但是,如果转让人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双方同意债权债务,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减少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你这个问题问得不清楚,我简单的为你分析几种情形,1、企业为个体经济,他转让字号和相关物资给你;2、企业为合伙企业,你入伙,3、企业为公司制,他转让股权给你,每一种的处理方式都有差异,比如公司制,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只要公司存在,债权人均可像公司主张债权,所以,如果你想更好的了解,最好到律师事务所找律师详细介绍情况后,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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