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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第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非法撤销,非法撤销),撤销下级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①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②根据人大和常委会的特别授权,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下属部委可以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和命令第四条: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①省、市可制行政规章,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属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特别法律,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撤销下级权力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订特别法律,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撤销下级权力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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