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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四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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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公布,江苏出台了该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充分考虑江苏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014年5月28日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了江苏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一、数额标准1、“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二、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以下简称“1996年司法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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