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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可主持对民事赔付部分的调解,但有时双方当事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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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可主持对民事赔付部分的调解,但有时双方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未能达成一致而导致调解终结,此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及时、如实的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双方对各项权利主张的途径。
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在双方认可的情况下主持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但有时双方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调解终结。此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及时、如实地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双方主张各项权利的途径。
交通部门开具调解结案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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