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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人员退休金问题: 你可以参考一下:《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从业人员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达到国家规定的病退...
公司聘用退休人员,两方是劳动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解决。退休人员因病丧命,公司不存在侵权,不需要赔偿,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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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首先,退休是指职业劳动者在符合法定退休要求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相应退休待遇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造成的事实状态。退休的法律意义不限于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因退休而获得相应的待遇。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观点对劳动者不公平,不符合法律精神。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发生就业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中一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选择不终止的,虽然合同继续履行,但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为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要受劳动法保护,本质上选择了就业关系。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其他普通劳动者一样,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此时双方选择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规定。二、劳动合同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均为法定终止,不应有选择。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法定终止。此后,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转变为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很多。劳动者自身原因(工作时间短)占主要部分,其他如下:1。劳动者前期参加工作,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劳动者不积极维权。二、劳动者认为追求工资,社会保障意识淡漠,不愿参加社会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社会保障补贴等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他们的个人问题就会转化为社会问题。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不足15年而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问题,可以尝试借鉴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做法。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改变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如:原缴纳社会保险的,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双方原劳动关系的延续,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如有争议,仲裁部门应予以受理。但在实体权益处理方面,应与标准劳动关系不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不适用,不享受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仍在原单位工作,但原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单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值得思考。这一问题涉及到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联系。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障缴费政策限制不能继续缴纳的,劳动者可以作为自由职业者继续缴纳,缴纳的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5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其他单位再就业的,无论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领取养老金,都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退休人员不在属于劳动法中的合法劳动主体,不受劳动法保护,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保护的对象,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经济合同),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办法一是依据劳务合同中的约定责任、赔偿方法,二是去法院起诉,根据人身伤害和事故责任划分来判决赔偿方案。(如果是工伤,不需要判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工伤全部赔偿,但是走法院程序的人身伤害事故并非如此,不是因公死亡就全部赔偿,要看你个人有多少责任的)
关于退社保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已退休人员不能转移社保和医保。 一、退休后异地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1、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可提供异地的银行账号,向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申请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异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2、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纳入医疗保险的社保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长期在异地居住,可以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二、退休后医疗保险转移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只有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无法转移,医疗保险也是如此。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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