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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是一个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名词,传播或组织播放淫秽物品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法》中到底是如何界定淫秽物品的...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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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关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件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件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等200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量达到1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到200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金额不符合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但分别达到两项以上标准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方式实施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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