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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提出行政诉讼后,根据法院的判决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方式,但法律分别规定了如何选择救济。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即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后不服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少数情况下,法律规定必须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在其他情况下,只能选择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1.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第三、受案范围不同 1.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2.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第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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