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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起诉抽象行政。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的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二)注意复议前的情况,对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先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些行政行为。详见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主要有以下四项规定: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或者地区)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第三、受案范围不同 1.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2.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第四、审查的力度不同 1.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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